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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的通知-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开展-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
建设项目储备的通知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编制大纲见附件)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扩建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的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非法添加物、兽药质量检验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预警评估、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标准制修订和检验等工作,优化兽药检验和兽药风险监测设施,补齐仪器设备缺口,提升检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建设内容。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实验室、动物房,购置超速离心机、高通量测序仪、微生物自动鉴定系统等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二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购置生物安全柜、细菌培养箱、微生物鉴定分析仪、倒置荧光相差显微镜和自动核酸蛋白纯化系统等开展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仪器设备。三是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检验及残留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开展兽药检验、残留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四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用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拟布局及设施分类为: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河北、江苏、广东、陕西)、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广东、四川)、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天津等12个省份)、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北京等7个省份)。要求承担单位为省级以上兽药检验机构,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4.中央投资规模。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河北: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江苏、广东: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陕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二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广东: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四川: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三是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天津、福建、广东: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山西、湖南: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吉林、黑龙江、云南、甘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西藏: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四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河北、河南: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
(二)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评价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1.建设要求。将能够满足每年大动物疫苗、猪羊疫苗、禽用疫苗的监督抽检量和进口注册与新制品复核检验、进口检验和委托检验以及兽医微生物菌毒种制备与鉴定需要,同时具备为相关行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制备的标准物质将达到种左右。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开展监督检验批次,复合检验批次,并可开展标准物质制备、菌毒种冻干鉴定以及科学研究等科研工作。
2.建设内容。土建工程:新建动物实验室1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设备层面积平方米)。场区工程:道路及广场0平方米,绿化0平方米,室外给水1米,室外排水1米,室外雨水米,雨水提升井1座,雨水调蓄池立方米,化粪池2座,70t/d污水处理站1座,检查井20座,室外消防管网米,场区电缆YJV22-10KV-3*敷设米,高压电力井20座,场区弱电敷设米,场区蒸汽管线米,场区燃气管线米。仪器设备购置:购置动物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仪器设备台套。
3.储备条件。法人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
(三)国家兽药标准物质中心
1.建设要求。项目将建成制备技术、工艺流程、质量研究和标定技术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兽用标准物质研究、制备、供应和管理中心。中心担负我国兽用标准物质标准制定、研制、标定、供应、管理等重要职能;力争通过国际标准物质组织认可,可承担国际兽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协作标定和供应,为我国兽医行业向国际化水平发展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验室及设备夹层平方米,物质保存库房约平方米,地下人防及设备管道层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包括生物标准物质制备、研究和检验实验室,化药标准物质制备、研究和检验实验室,分装和精制实验室,原材料的洗涤、干燥、粉碎及中药提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质储存、保管、分发等。拟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3.储备条件。法人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
(四)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建设要求。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动物查验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2.建设内容。改造办公场地,完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等设施,购置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设备等,更新数码相机等调查取证设备,购置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西藏、新疆等省份择优建设个,每个省份原则上不超过13个。
4.中央投资规模。浙江、福建、山东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3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4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黑龙江、重庆、新疆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45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西藏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5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师)级兽医实验室,重点在27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5个计划单列市改建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升级更新改造。具体分布为:河北4个、山西6个、内蒙古5个、辽宁6个、吉林3个、黑龙江6个、江苏10个、浙江6个、安徽7个、福建4个、江西4个、山东11个、河南8个、湖北5个、湖南6个、广东10个、广西7个、海南2个、四川11个、贵州3个、云南8个、西藏4个、陕西3个、甘肃7个、青海6个、宁夏1个、新疆9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个、大连1个、宁波1个、厦门1个、青岛1个、深圳1个。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每个中心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90%、80%、6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国家外来动物疫病中心
1.建设要求。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确诊、监测和防控技术研究储备任务,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处置等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2.建设内容。新建生物安全二级、三级实验室及辅助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升级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依托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新建国家外来动物疫病中心。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全部为中央投资。
(七)动物疫病诊断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中央技术支撑单位动物疫病诊断、防治技术研发等任务所需动物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兽医诊断技术研发推广能力。
2.建设内容。建设实验室,购置动物饲养与实验设备、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万元以内,全部为中央投资。
(八)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
1.建设要求。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免疫、监测、驱虫、诊断、治疗等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
2.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固定式防疫注射栏(在藏区牧区县),或购置移动式防疫注射栏(在非藏区牧区县)、机动式消毒喷雾器、连续注射器、冷藏箱、双排货车(以乡为单位,与移动式注射栏配套)、药浴池(仅在新疆及青海环湖区建设)。藏区牧区县每个行政村配4套、非藏区牧区县每3个防疫员配1套,半牧区县减半。
3.储备条件。在-年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牧区半牧区县、牧区半牧区团场,新建套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在牧区县中,藏区(西藏、青海等牦牛主产区)采用固定式防疫注射栏,每个行政村配备4套(冬春牧场2套、夏秋牧场2套);非藏区(新疆、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采用移动式防疫注射栏,每3个防疫员1套。使用移动围栏设备的每个乡镇配备一辆双排货车。半牧区县配置数量减半。兵团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8套;兵团半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4套。具体分配为:河北套、山西96套、内蒙古53套、辽宁套、吉林套、黑龙江套、四川套、云南套、西藏套、甘肃套、青海套、宁夏套、新疆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套。要求承担单位为牧区或半牧区县(团场)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中部地区每套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2.7和2.4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90%和8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九)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项目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实验室动物疫病最终诊断、防治技术研究、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控政策咨询、防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等任务所需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
2.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购置实验设施设备,包括病原学、血清学检测仪器,定量、定性分析仪器,样品保存和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等。
3.储备条件。改扩建国家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参考实验室、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国家动物狂犬病参考实验室,以及待指定的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申报单位应是已经农业农村部指定为特定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参考实验室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万元。
(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加强边境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外来病风险防范需要,在外来病传入高风险区的内陆边境县和团场建设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其中新建47个、续建个,承担国家下达的边境地区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重点防范外来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巡查监视和信息直报任务。
2.建设内容。新建或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更新配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设施设备。依托各县级现有兽医实验室,购置PCR仪、生物安全柜、电泳仪、温箱、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高压灭菌器等实验设备。
3.储备条件。新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7个边境团场监测站,改建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广西9个、云南26个、西藏22个、新疆34个、甘肃2个、内蒙古19个、辽宁6个、吉林11个、黑龙江20个、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4个、兵团11个)。具体名单见(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名单表)。
4.中央投资规模。改建每个县级监测站为50万元,新建每县级监测站为万元。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60%、80%、90%。
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名单表
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中心,建成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指挥调度中心和人才培养高地,为国家水生动物防疫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实验场地,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仪器设备、水族系统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该项目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亿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开展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为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疫病会诊室、接样室、无害化处理室、准备室、组织病理室、细菌室、水质检测室、养殖试验场等功能区,购置细菌分离、药物敏感检测、组织病理检测及水质检测用实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新建项目由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改扩建项目由山东、广西、四川等3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万元,扩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万元。其中,山东、广东省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广西、四川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
(三)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新建19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河北1个、江苏3个、浙江3个、安徽3个、福建3个、江西2个、广东4个。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万元,其中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河北、安徽、江西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四)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开展水生动物疫病机理及防控技术研究,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理论支持和决策咨询。
2.建设内容。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疫病流行病学实验室、病原学实验室、病理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部直属单位各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具备开展水产流行病临床防控技术或水生动物疫病免疫诊断技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供专项技术支持。
2.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实验室、样品处理室、病原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及检测分析等功能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水产高校、部直属单位各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万元,其中地方项目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60%、80%、90%;部直属单位及中央直属高校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水生动物疫病研究综合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综合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七)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专业试验基地
1.建设要求。专业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
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八)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
1.建设要求。承担外来水生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确诊、监测和防控技术研究储备任务,提高外来水生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处置等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外来水生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2.建设内容。升级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年)》。部直属单位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长期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按丘陵区每5万亩、平原区每10万亩建设1个监测站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超过10个。
2.建设内容。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加强田间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站点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重大病害智能监测仪、田间可移动实时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
3.储备条件。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的县区应落实建设地点并经当地相关部门同意。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和90%,且最多不超过万元。每个田间监测点中央投资控制数,改建监测点25万元,新建监测点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每个县区信息处理平台20万元。
(二)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
1.建设要求。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突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地区,加强应急防控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能力建设,提升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控快速反应能力。按照耕地面积1—万亩建设一个的标准,原则上大省不超过4—5个,小省按2—3个建设。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县区植保机构、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建设。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物资储备库平方米,配备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航空植保机械等大中型防治装备,配套转运运输、远程指挥调度和维修设备,建设药械、农药运输工具等物资储备库。
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落实建设用地,并按照PPP模式,协调省级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县区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万元,地方财政或社会资本配套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
(三)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围绕提升绿色防控保障能力,推进农药减量化,重点在大宗水果、城市蔬菜、茶叶主产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进行投资建设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业工具研发生产基地)。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万亩以上;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万亩以上。为绿色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撑,促进农药减施增效。
2.建设内容。重点配备生防天敌扩繁、储运、运输、释放及质量检测等设施设备,理化诱控产品或测报专用工具生产和组装设施设备等。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主要配备繁殖天敌所需设施和田间释放专用设备,冷链储运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改扩建扩繁车间、专用储备库。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主要配备菌株活性提纯、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线扩容和冷链储运设备。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业工具研发生产基地),主要改扩建实验室、实验场圃和中试生产线,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生产、组装、调试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
(四)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提高草地贪夜蛾、稻飞虱、粘虫、草地螟等迁飞性害虫空中实时监测预警能力,重点在华南、西南、东北、华北等边境地区、重大迁飞性害虫迁飞通道省份投资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北方以厘米波雷达为主,南方以毫米波雷达为主。
2.建设内容。主要配备厘米或毫米波迁飞性害虫雷达、车载式移动雷达,以及配套观测用房、高空测报灯、气象信息采集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单位承担或参与承担建设任务。
4.中央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和90%,且最多不超过万元。
(五)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
1.建设要求。一是强化农药管理履职能力,提高农药登记后的风险监测与评价能力,建成设备先进、技术领先、信息全面的国家级风险监测评估中心1个,主要承担我国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具备农药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评价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为农药行政审批和监管提供权威官方数据和技术支撑;二是利用区块链、云存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以农药产供销一体化调度、风险监测与指挥调度、质量追溯、监督管理等为重点,建设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中心1个,与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等有机衔接,构建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统筹联动、高效畅通的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体系,推进农药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2.建设内容。改扩建国家农药风险监测评估中心实验室、附属用房及其配套仪器设备设施。建设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系统,包括农药、克百威基础数据库、产供销一体化指挥调度系统、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系统、行业监管系统、风险监测与指挥调度系统、行业诚信系统,以及相应硬件设备等;建设国家农药风险监控指挥调度中心,设立指挥调度室、会商分析室和设备控制室,购置会议视频系统、电视墙显示系统、中央控制系统等。
3.储备条件。建设地点北京,承担单位为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4.中央投资规模。总投资控制在1.21亿元以内,全部由中央投资。
(六)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具备承担本辖区(含临近省份)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包括农药质量、残留、环境风险、有效性、作物安全性、施药者安全等方面)监测、样品检验的能力;具备储存本辖区(含临近省份)农药封样样品、监测样品、监测数据档案资料等能力,相关信息的监测、报送要与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对接和互联互通;协助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开展标准制修订、方法验证等工作。各监测点主要协助省级中心开展相关试验、样品采集和临时储存等工作。
2.建设内容。现有农药检验实验室及配套设施改扩建,改扩建实验室、试验田及附属工程等,更新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农药药害及抗性鉴定等老旧设备,补充用于农药杂质、农药残留监测、农田生态环境农药污染等样品的高灵敏度痕量分析仪器,以及隐性成分分析仪器设备,配置农药产供销、风险监测、追溯、评审等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与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中心的数据接口,购置区域监测点样品采集、存储、冷链运输等工具,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储备条件。在农药使用重点省(区、市)进行建设完善,具体承担单位为有条件、有能力的省级植保、农药检定/检测相关机构,每个中心配套建立5—10个监测点。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总投资不超过2万元,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和90%。
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第一章项目总论
1.1项目背景
1.2可行性研究结论
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
2.1项目提出的背景
2.2投资的必要性
第三章市场分析
3.1市场发展方向
3.2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3.3市场前景预测
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
4.2厂(场)址建设条件
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
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
5.1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
5.2生产技术方案
5.3设备方案
5.4工程方案
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6.1总图运输
6.2场内外运输
6.3公用辅助工程
第七章节能、节水措施
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7.3节能措施
7.4管理节能
7.5节能效果分析
第八章环境保护
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
8.2环境和生态现状
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
8.4环境保护措施
8.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8.6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
8.7公众参与
8.8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9.1劳动安全卫生
9.2消防安全
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10.1组织机构
10.2人力资源配置
10.3项目管理
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
11.1项目建设管理
11.2项目监理
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
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2.1投资估算
12.2资金筹措
12.3投资使用计划
12.4投资估算表
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
13.1总则
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
13.3招标内容
第十四章财务评价
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
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
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
14.4财务分析
14.5不确定性分析
14.6财务评价结论
第十五章社会效益分析
15.1生态环境效益分析
15.2资源综合利用分析
15.3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六章项目风险分析
16.1风险因素的识别
16.2风险评估
16.3风险对策研究
第十七章结论与建议
17.1结论
17.2建议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